订婚期间付彩礼,关系终止应返还

一、案情回顾
王某(男方)与杨某(女方)于2017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。2019年10月,双方举行订婚仪式。同年10月25日,王某母亲何某转款45万元至杨某名下账户。
但王某和杨某最终未能携手走进婚姻殿堂,两人不久后就终止了恋爱关系,且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。
此后,双方就王某母亲转账的45万元发生争议,王某认为分手后杨某应返还彩礼45万元,杨某则认为该笔款项为王某母亲提供给双方的生活支出,不应要求其归还,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,王某便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二、法院裁判
法院在庭审中查明,被告杨某收到上述款项后,分别向原告王某及其父亲转款合计91000元。
庭审中,被告辩称原告母亲转款系生活支出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母亲向被告杨某转款45万元系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为目的,具备彩礼的性质。双方进行订婚仪式后共同生活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故王某主张返还彩礼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男方母亲转款给女方的45万元为结婚彩礼,扣除女方返还男方91000元后,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原告男方彩礼359000元,并驳回相关利息诉请。判决生效后,原、被告均服判息诉。
三、案例点评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相关规定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: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;适用第二种、第三种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本案中,原、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,共同生活长达两年,已经举行订婚仪式。原告母亲转给被告杨某45万元金额较大,显然超出双方生活开支。而且,从当地风俗习惯上看,一般是订婚期间男方支付彩礼,原告母亲转给被告杨某45万元的时间节点及事实情况符合当地风俗习惯,故法官作如上判决。
四、法条链接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第五条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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